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
交易商管理辦法(2023年版)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交易商的合法權益,規范交易商在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的交易活動,維護正常交易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等國家相關法律政策,以及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的相關規則及其他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交易商”是指在中國境內注冊登記,具有良好資信,遵守交易中心相關管理辦法和規定,從事商品交易交收活動的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其他經濟組織;參與過牡丹國際上市品種的交易或擁有上市品種的現貨背景或產業知識的合格自然人,經交易中心審核批準獲得交易資格。
第二章 交易商資格
第三條 申請成為交易中心交易商,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注冊登記,依法設立并在存續期內從事交易相關商品的生產、流通、服務等經營活動的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其他經濟組織;參與過牡丹國際上市品種的交易或擁有上市品種的現貨背景或產業知識的合格自然人(包含農作物種植戶及種植專業合作社的社員、協會會員;農副產品生產加工企業、貿易企業、供貨商、銷售商的員工;農副產品倉儲、物流企業、存貨商及關聯企業的員工;農業生產資料相關企業、合作伙伴的員工;其他具有與上市品種相關行業背景的自然人。);
(二)承諾遵守《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訂單交易管理辦法》及本辦法;
(三)具有一定資金實力及良好的信譽;
(四)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財務管理制度及完善的業務管理制度;
(五)經營范圍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
(六)合格自然人為年齡在22(含)至60(含)周歲之間,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經濟獨立的公民;
(七)交易中心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四條 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其他經濟組織和參與過牡丹國際上市品種的交易或擁有上市品種的現貨背景或產業知識的合格自然人申請成為交易中心交易商,應按以下要求提交資料、注冊開戶:
(一)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其他經濟組織申請成為交易商:
1.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其他經濟組織須提交以下資料:
(1)營業執照(副本,需年檢有效)復印件及掃描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及掃描件;
(3)開戶許可證或基本存款賬戶復印件及掃描件;
(4)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資料;
2.開戶流程: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權人下載牡丹國際交易客戶端或識別開戶二維碼,閱讀《交易商須知》,選擇機構開戶,通過《交易商風險承受能力測評問卷(機構)》,完善交易商基本信息、結算賬戶信息、設置交易賬戶的交易密碼及資金密碼,上傳開戶資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正反面掃描件、營業執照(副本,需年檢有效)掃描件、開戶許可證或基本存款賬戶掃描件;如有被授權人,須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權書》掃描件、被授權人身份證正反面掃描件),閱讀并認可《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交易商管理辦法》、《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交易商適當性管理制度》、《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入市協議》及《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風險告知書》等全部內容,提交注冊信息,確認企業信息后簽署《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入市協議》,經交易中心審核通過后,可成為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交易商。
(二)自然人申請成為交易商:
1.自然人須提交以下資料 :
(1)身份證正反面掃描件;
(2)銀行卡(信用卡除外)掃描件;
(3)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資料;
2.開戶流程:
下載牡丹國際交易客戶端或識別開戶二維碼,閱讀《交易商須知》,選擇購銷商開戶,通過《交易商風險承受能力測評問卷(購銷商)》,完善交易商基本信息、結算賬戶信息、設置交易賬戶的交易密碼及資金密碼,上傳開戶資料(身份證正反面掃描件、銀行卡正面掃描件),閱讀并認可《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交易商管理辦法》、《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交易商適當性管理制度》、《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入市協議》及《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風險告知書》等全部內容,提交注冊信息,確認身份信息后簽署《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入市協議》,下載牡丹國際交易客戶端,在交易界面發起視頻認證。經交易中心審核通過后,可成為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交易商。
第五條 交易中心收到申請人的入市申請材料后,對其進行審核。申請人通過交易中心審核后,即可獲得交易中心交易商資格。交易商資格不得轉讓、出租、出借。
第六條 為確保交易的便捷和安全,交易中心對交易商實行交易賬號管理。
(一)交易商資格經核準后,交易中心為交易商分配其唯一的交易賬號,交易中心只對該賬號做交易、交收、結算;
(二)交易商自行設定與交易賬號相對應的交易密碼,并憑交易密碼登錄交易中心交易客戶端;
(三)成交后,交易中心交易系統將自動生成標示交易商賬號和交易時間的訂單合同;
(四)交易商對其交易賬號發出的所有交易指令及交易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五)如果用于身份認證的交易密碼出現遺失、泄露、被竊或其他影響交易商安全交易的情況,交易商應立即向交易中心申請重置密碼(自然人交易商可通過牡丹國際手機交易客戶端人臉認證后自行重置)。
第三章 交易商的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 交易商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遵守交易中心相關管理辦法和規定,接受交易中心的監督和管理。
第八條 交易商享有下列權利:
(一)交易商享有交易中心提供服務的權利,服務包括以下內容:
1. 交易中心提供交易、結算、交收、行情信息等相關服務;
2. 按規定程序申請注銷交易賬號、注銷交易商資格;
3. 交易中心提供的其他服務。
(二)對交易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交易中心規定的其他應享有的權利。
第九條 交易商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交易中心的業務規則等規章制度的規定以及與交易中心簽訂的法律文件的約定,接受交易中心的監督與管理,配合交易中心的工作;
(二)保護好自己的交易商賬號和交易密碼,并對因其交易賬號使用所產生的后果負責;
(三)主動了解交易中心發布的業務信息、公告和各項制度,并承擔未盡合理關注義務而造成的自身損失;
(四)嚴格履行合同,并對其在交易中心成交的合同承擔風險責任;
(五)對與交易中心指定交收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六)按交易中心的相關規定繳納各項費用;
(七)愛護交易中心設施,維護交易中心聲譽;
(八)發生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情況時,及時報告交易中心;
(九)保證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十)交易中心規定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交易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向交易中心提交書面報告:
(一)身份證到期;
(二)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
(三)注冊資本發生變更;
(四)名稱、住所、經營范圍、聯系方式及預留結算賬戶發生變更;
(五)企業發生股權變動或分立、合并等事項;
(六)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
(七)發生糾紛、仲裁或重大訴訟案件;
(八)因違法、違規受到政府有關部門處理;
(九)進入破產或清算程序;
(十)其他應及時通知交易中心的重大事項。
第四章 交易商的禁止行為與處罰
第十一條 交易商若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有權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一種或多種懲戒,包含警告、內部通報、限制新訂貨業務、凍結或注銷交易賬號、移交司法機關等。
(一)多次(含兩次)未接或拒接交易中心電話的;
(二)非注冊手機號投訴,且不愿提供姓名和交易賬號,經核查是交易中心注冊交易商的;
(三)不認可、不遵守交易中心的業務規則、規章制度及所采取的風控措施的;
(四)使用借貸資金參與交易的;
(五)尋釁滋事、無理取鬧、通過電話或微信等方式誹謗、辱罵、威脅交易中心及員工的;
(六)轉讓、出租、出借、委托代管交易商資格的;
(七)聽從他人言論進行交易,無法承擔交易結果而投訴上訪的;
(八)資金不足并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足資金,交易中心在執行風控措施后投訴,回訪對其做出解釋后,繼續惡意投訴上訪、干擾交易中心辦公秩序的;
(九)交易商注冊資料經核實為虛假,交易商資格的取得存在欺騙的;
(十)未經交易中心許可,以交易中心的名義組織宣傳、投放廣告或進行其他形式的營銷活動,損害交易中心形象及信譽的;
(十一)通過公開言論詆毀,惡意煽動交易商投訴交易中心的,其中“公開言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通過抖音、快手等新媒體軟件發布小視頻、在線直播、在小視頻及直播間發布評論;
2.通過微信群發、群聊、發布朋友圈;
3.通過微博發布消息或博客評論;
4.通過資訊網站發布不實言論;
5.其他公開發布言論方式。
(十二)通過非法手段擅自竊取交易中心與交易有關的電子數據、或非法散播通過非法手段取得的交易中心電子數據的;
(十三)從事非法集資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違法犯罪活動的;
(十四)具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交易中心管理制度行為的。
第十二條 交易商不能履行訂單合同責任時,交易中心有權對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禁止訂立新的訂單合同,代為轉讓或代為減少所持部分或全部訂貨,相應盈虧完全由交易商承擔;
(二)將履約訂金或當前可用資金用于違約賠償;
(三)上述舉措仍不足以補償違約損失時,不足部分交易中心有權通過一切合法手段對違約交易商繼續進行追索。
第十三條 交易商應該按照本辦法之規定進行自律管理。當交易交收過程中發生糾紛時,應及時與交易中心進行溝通,積極解決。違反協議及有關規定違規操作造成損失的,交易中心有權要求其承擔相應經濟責任,后果嚴重的,交易中心將主動配合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章 保密管理
第十四條 交易商與交易中心工作人員、市場拓展人、監管銀行、指定交收倉(廠)庫等第三方有關人員發生業務活動,對其業務活動中獲取的商業秘密負有嚴格保密義務。
第十五條 保密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中心戰略發展目標、具體實施步驟及交易商開戶、資金、訂貨、注冊倉單、交易盈虧等信息。
第十六條 交易中心在經批準的情況下,可以向有關監管部門或其他相關單位提供相關信息,并執行相應的保密規定,涉嫌違法犯罪的追究其相應刑事責任。
第六章 交易商教育
第十七條 針對交易商不定期開展風險管理宣傳教育活動,包括但不限于現場會、座談會、網絡視頻或語音宣講等方式,宣傳普及交易商適當性管理、交易風險管理等內容,提高交易商風險管理意識。
第十八條 針對交易商不定期開展合法維權宣傳教育活動,包括但不限于現場會、座談會、網絡視頻或語音宣講等方式,宣傳普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交易中心各項管理制度等內容,講解交易中心投訴等意見反饋和受理流程,合理合規“上訪”,拒絕“惡意維權”,合法保護交易商自身權益。
第七章 交易商資格的注銷
第十九條 交易商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經交易中心核準,可以注銷其交易商資格:
(一)拒不執行交易中心相關規定的;
(二)不按交易中心相關規定繳納費用的;
(三)提供任何虛假資料,或交易中心無法核實、驗證交易商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的;
(四)利用交易賬號從事擾亂交易中心交易秩序或惡意損害其他交易商利益的;
(五)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交易中心相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條 如交易商不愿繼續在交易中心參與交易,可主動申請辦理交易商資格注銷手續,交易商向交易中心繳納的相關費用不予退還。交易商申請注銷交易資格須向交易中心提交書面申請,并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如下事項:
(一)所有訂單合同履行完畢;
(二)清算在交易中心內的全部債權與債務;
(三)注銷其在交易中心的交易賬號;
(四)交易中心規定的其他事項。
交易商接到交易中心批準注銷的電話通知后,須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注銷手續。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交易中心有權根據交易商的需求和實際情況,對本辦法進行修訂。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解釋權和修訂權屬于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于2022年10月28日制訂實施,并于2023年10月20日修訂。
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