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
突發事件應急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預防、及時發現和妥善處理由突發事件引發的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經營風險,保障交易中心健康、穩定、有序發展,維護各方交易參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相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下列與交易中心相關的、突然發生的,可能嚴重影響或者危及交易中心正常運行和社會安定的自然災害、重大意外事故、不可抗力,以及其他交易中心認為應當采取應急處理機制的重大事件:
(一)因發生洪水、地震等嚴重的自然災害,或者重大火災、環境污染、交通等嚴重事故,戰爭、武裝沖突、罷工、騷亂、暴動等政治事件,以及其他與交易中心經營有關的有重大影響的自然災害、安全事故、社會安全或政治事件;
(二)發生群體性疾病、傳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公共衛生事件,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事件;
(三)網絡基礎設施、交易中心交易系統發生嚴重故障,造成大量交易商數據資料丟失,或者導致業務系統、財務系統無法正常工作,可能損害交易商和交易中心利益的事件;
(四)50名以上的交易商(包括生產商、交易商、終端用戶)集體上訪以及采取其他過激行為,或者雖然不足50人但影響重大的事件;
(五)30名以上交易商(包括生產商、交易商、終端用戶)集體起訴交易中心的事件;或網絡上大量散布謠言、廣泛傳播交易中心負面信息的事件;
(六)交易中心高級管理人員集體辭職、失蹤、發生重大意外事故或者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的;
(七)發生大規模交易商非正常原因銷戶或集體起訴交易中心的事件;
(八)其他嚴重危及交易中心安全穩定的事件,以及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者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可能演化為危及交易中心安全穩定的事件。
第三條 交易中心建立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的應急管理工作體系。
第四條 交易中心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依法、科學、合理地制訂重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積極妥善處置各類突發事件,防范化解經營風險。
第五條 交易中心牢固樹立風險意識,加強對重大突發事件的預警和監測工作。
第六條 針對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突發事件,交易中心總經理須在發生重大突發事件之時起2小時內以口頭或書面方式通知交易中心董事會,并在發生重大突發事件之時起4小時內以書面方式向交易中心董事會上報《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董事會須在總經理上報《重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之時起12小時內做出批復,需要向有關部門通報的,董事會應及時通報。
第二章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
第七條 交易中心應當在充分識別各類突發事件風險的基礎上,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
第八條 交易中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包括:總體應急預案、分類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
第九條 本規定作為交易中心總體應急預案,主要闡述交易中心應急管理的方針和原則,包括應急管理組織架構和職責、突發事件分類分級的原則、突發事件報告機制、分類應急預案編制及應急處置流程和應急保障等基本要求,是交易中心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綜合性文件。
第十條 分類應急預案是針對具體突發事件類別而制訂的計劃或方案,結合總體應急預案的規定組織制訂。
第十一條 專項應急預案是針對具體突發事件而制訂的現場行動指南,遵循具體、簡單、針對性強的編制原則,使得參與事件處置相關人員清楚如何有效處理應急事件,責任到人。
第三章 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架構和職責
第十二條 統一領導
交易中心負責建立、評估、改進交易中心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指導和檢查交易中心各類突發事件的預防、報告和應急處理工作。交易中心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中心(簡稱“指揮中心”)為交易中心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非常設機構,發生重大突發事件之時起24小時內成立,處置終止后自行解散。交易中心總經理根據重大突發事件的發展態勢,決定是否成立指揮中心。指揮中心成員應包括總指揮、副總指揮、交易中心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等,主要職責為:
(一)收集、分析、發布重大突發事件有關信息;
(二)調查、核實、分析重大突發事件;
(三)領導、指揮、協調重大突發事件處理工作;
(四)啟動和終止應急處置預案。
成立指揮中心時交易中心總經理為總指揮,由其指定指揮中心其他成員;總經理不能履行職務時,分別依次由副總經理、風控部門負責人履行總指揮職能。
第十三條 交易中心總經理辦公室為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常設機構,承擔以下職責:
(一)制訂、修改交易中心突發事件應急管理規章制度,指導交易中心各管理條線制訂分類應急預案;
(二)建立、評估、改進交易中心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
(三)承辦指揮中心的具體事務;
(四)交易中心系統內突發事件信息報告的接收和處理;
(五)監督、檢查交易中心突發事件的預防、報告和應急處理工作;
(六)按規定向監管部門報告交易中心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情況。
第十四條 綜合協調。交易中心各級職能部門都具有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職責,主要包括:
(一)根據交易中心重大突發事件定義,分類制訂部門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二)確定部門應急管理工作崗位,明確工作職責,配備工作人員;明確各崗位在突發事件處置工作中的責任分工,各職能部門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
(三)突發事件日常預警、監測和報告;
(四)應急預案的培訓和演練;
(五)執行指揮中心的統一工作部署;
(六)總結處置過程中的經驗和教訓,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第四章 突發事件報告機制
第十五條 交易中心總經理辦公室,作為交易中心處理突發事件信息的常設機構,負責交易中心系統內各類突發事件信息的接收和處理工作。
第十六條 突發事件報告分為口頭報告和書面報告兩種形式。
第十七條 口頭報告對象和路徑
(一)相關部門、事發地機構負責人第一時間向交易中心總經理辦公室負責人報告;
(二)交易中心總經理辦公室負責人向交易中心總經理報告。
第十八條 口頭報告的主要內容:
(一)突發事件發生時間、性質和波及范圍;
(二)對交易中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損失或者影響;
(三)已經或者擬采取的緊急應對措施;
(四)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九條 書面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結案報告。
(一)突發事件發生后,相關部門、事發地機構應當認真調查核實,并在2小時內向交易中心總經理辦公室報告;對屬于需要向政府、監管部門報告的,交易中心應當在接到報告或者發現情況后2小時內向政府、監管部門進行初報。
初報內容應當包括以下要素:事件發生的時間和地點、信息來源、事件性質、涉事單位名稱、已采取或者擬采取的應對處置措施、需要的資源和報告單位主要負責人姓名、聯系方式等。
因事發在夜間或者遇重大災害事故等特殊情況,無法在規定時限內按照規定形式報告上述情況的,可以在事發后24小時內按照規定內容、規定形式報告上述情況。
(二)相關部門、事發地機構應當在突發事件發生后72小時內向交易中心續報突發事件發展處置情況。對屬于需要向政府、監管部門報告的重大突發事件,交易中心應當在接到續報后2小時內或者發現情況后72小時內向政府、監管部門續報突發事件發展處置情況。
續報內容應當包括以下要素:事件起因和發展過程、當前態勢、已造成的后果和影響范圍、涉及的人員數量、損失估算金額、現已采取的應對處置措施、需要的資源和下一步工作方案等。
(三)在突發事件處置完成后,相關部門、事發地機構應當及時向交易中心上報結案報告。對屬于需要向政府、監管部門報告的重大突發事件,交易中心應當及時向政府、監管部門上報結案報告。
結案報告內容應當包括以下要素:事件應對處置工作的整體情況,事件造成的后果和影響,應對處置工作的經驗和存在的問題,下一步預防和完善措施等。
第二十條 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是報告制度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實事求是地報告突發事件,不得瞞報、緩報、謊報。
第五章 突發事件的分類和分級
第二十一條 突發事件分類為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政治事件和影響經營穩定。
(一)自然災害指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生物災害和火災等造成交易中心自防自救;
(二)事故災難指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造成交易中心自防自救;
(三)公共衛生指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造成交易中心自防自救;
(四)社會安全指集體投訴、上訪、靜坐,群體性沖擊交易中心經營場所等導致嚴重惡劣影響的事件;
(五)政治事件是指戰爭、武裝沖突、罷工、騷亂、暴動等影響社會正常運轉,嚴重影響大宗商品價格和交易秩序的事件;
(六)影響經營穩定包括下列事件:
1.新聞媒體對交易中心進行負面報道,在全國范圍內造成重大影響,嚴重損害交易中心聲譽的事件;
2.網絡基礎設施、交易中心交易系統出現系統或人為故障,造成全國性或區域性業務中斷或大量交易商數據丟失的事件;
3.交易中心高級管理人員集體辭職、失蹤、發生重大意外事故或者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的;
4.發生交易商非正常原因大規模銷戶或集體起訴交易中心的事件;
5.出現導致支付危機或償付能力嚴重惡化的事件。
第二十二條 突發事件分級主要分為三級,即Ⅰ級(重大)、Ⅱ級(較大)和Ⅲ級(一般),依次用紅色、橙色和藍色表示。Ⅰ級(重大)的定義和標準參照本辦法第二條執行,Ⅱ級和Ⅲ級的定義和標準可由交易中心相關職能部門,根據管理實際情況,在專項應急預案中明確。
第六章 分類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二十三條 分類應急預案是針對突發事件類型制訂的行動計劃或方案,是交易中心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二十四條 交易中心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建立嚴格的突發事件防范和應急處理責任制,制定嚴密的分類應急預案,確保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二十五條 分類應急預案是交易中心內部控制制度的重要內容,交易中心總經理辦公室應當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分類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崗位及職責;
(二)突發事件的監測和預警;
(三)突發事件的預防和應急準備;
(四)突發事件信息收集、分析、報告制度;
(五)突發事件的分級響應機制和應急處置措施;
(六)善后和保障措施;
(七)應急預案的培訓和演練;
(八)其他應當包括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 交易中心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根據重大突發事件的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修訂分類應急預案,充實分類應急預案內容,提高分類應急預案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第七章 突發事件處置流程
第二十八條 突發事件發生后的處置流程主要包括有核實評估、啟動預案、事件處理、信息發布、終止預案、總結完善。
第二十九條 核實評估指交易中心總經理辦公室在接到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后,及時組織會同相關部門核實、確認突發事件的具體情況,評估突發事件是否屬于重大突發事件,在專項應急預案中應屬于哪個等級的響應機制,提出處理意見報交易中心總經理。
第三十條 啟動預案指交易中心總經理可以根據所掌握的突發事件信息,決定是否組成指揮中心,確定指揮中心成員及對應職責,討論應對突發事件的處理措施,下達相關指令。
第三十一條 事件處理指交易中心得到指揮中心授權的單位及人員在指揮中心統一部署安排下,根據突發事件類別和性質,執行指揮中心和專項應急預案的處置措施。
第三十二條 信息發布指得到指揮中心授權的單位及人員根據突發事件報告機制向監管部門報告信息,或對其他相關方報告信息。
第三十三條 終止預案指交易中心總經理可以根據突發事件發展態勢,終止應急預案,解散指揮中心。
第三十四條 總結完善指交易中心總經理辦公室應組織會同相關部門,總結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的經驗和問題,提出改進意見。
第八章 應急保障
第三十五條 通訊保障。交易中心和事發地機構應當明確負責人、聯系人及其聯系方式,保持手機24小時開機。
第三十六條 24小時值班制度。實施突發事件報告和啟動應急預案的機構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保證值班電話的暢通,確保突發事件發生后上下級之間的信息溝通。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交易中心對有下列行為的機構和個人給予相應的行政和經濟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突發事件的監測、預警和處置方面有工作失誤,直接導致事件發生或事態升級的;
(二)突發事件發生后瞞報、緩報、虛報,導致事態升級、損失擴大的;
(三)在應急處理過程中拒不服從交易中心工作安排,工作失責,延誤時機,給應急處置工作造成重大影響或者導致損失擴大、事態升級的;
(四)在應急處理過程中違反報告制度、保密原則、信息披露和保障措施要求的。
第三十八條 行政處罰措施包括訓誡、警告、通報批評、解除勞動合同等,由總經理辦公辦室根據事件性質、過錯程度、損失大小等綜合決定。
第三十九條 交易中心保留對事件直接責任人要求經濟賠償的權利。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解釋權和修訂權屬于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28日起實施。原《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突發事件應急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