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
交易商適當性管理制度
為規范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商品交易活動及交易市場參與者的交易行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市場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 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 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2〕37號)、《山東省地方金融條例》、《山東省交易場所監督管理辦法》(魯金監發〔2021〕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商務部令2013年第3號)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交易中心切實履行商品現貨交易場所交易商適當性管理職責,了解交易商的身份、資產、風險偏好、交易和投資目標等相關信息,有針對性地進行風險提示、交易商教育等工作,引導交易商在充分了解商品現貨交易市場特點的基礎上參與交易中心的相關業務。
第二條 交易中心建立健全交易商適當性管理制度,并通過多種形式和渠道向交易商告知商品現貨交易市場適當性管理的具體要求。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交易商”是指在中國境內注冊登記,具有良好資信,遵守交易中心相關管理辦法和規定,從事商品現貨交易交收活動的企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機構投資者、具有行業背景或產業知識的合格自然人。交易中心規范交易商參與商品現貨交易的入市條件,并對交易商的資格進行審查。
(一)企業交易商資格審查
企業交易商應為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注冊登記,依法設立并在存續期內從事交易相關商品的生產、流通、服務等經營活動的企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機構投資者。企業交易商需提供營業執照(副本,需年檢有效)、法定代表人授權書、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權人身份證正反面、開戶許可證或基本存款賬戶等主體證明材料的掃描件及復印件(以上證件的復印件需要加蓋公章)。
(二)自然人交易商資格審查
1.交易商應為22(含)到60(含)周歲之間,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經濟獨立的公民;并須提供居民身份證正反面掃描件及復印件、指定銀行開設的資金結算賬戶信息;
2.具有一定的經濟能力、風險控制能力以及商品現貨交易基礎知識和投資知識;
3.必須具有牡丹國際上市品種種植、生產、加工、物流、倉儲、貿易等相關的以下行業背景:
(1)農作物種植戶及種植專業合作社的社員、協會會員等;
(2)農產品貿易企業、供貨商、銷售商的員工等;
(3)農產品倉儲、物流企業、存貨商及關聯企業的員工等;
(4)農產品生產資料、生產加工企業、合作伙伴的員工等;
(5)其他具有相關行業背景的自然人。
第四條 交易商應對其提供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負責。對于不遵守交易商適當性管理制度或提供虛假信息的,交易中心拒絕其成為交易商,一切后果由該交易商承擔。
第五條 除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禁止或限制從事商品現貨交易的自然人外,交易中心員工及其直系親屬不得參與交易中心的商品現貨交易。
第六條 交易中心對準交易商的資產狀況、知識水平、風險承受能力、風險偏好等進行綜合評估,對于風險測評未通過的,交易中心拒絕其成為交易商。交易商應客觀評估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審慎決定訂貨數量。
第七條 交易中心通過《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風險告知書》、《交易風險提示函》向交易商提示參與商品現貨交易的主要風險。交易商入市時以親筆書寫或電子簽章方式確認已仔細閱讀并完全理解,愿意承擔《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風險告知書》、《交易風險提示函》所提示的風險。
第八條 交易中心采取多種有效方式和途徑,向交易商講解商品現貨交易市場的有關交易規則,充分提示參與交易可能面臨的風險。
第九條 交易中心建立健全交易商教育制度,并通過交易中心官網(www.pibce.com)、微信公眾號和現場教育等方式,向交易商介紹交易規則、交收流程,并提示交易風險及秉持“盈虧自負”的原則,告知交易商根據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謹慎入市,理性參與交易。
第十條 交易中心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確保交易商適當性管理制度得到有效執行和監督。
第十一條 交易中心應當妥善保管交易商適當性管理過程中獲取的交易商信息、交易商風險承受能力測評的資料,并采取保密措施,防止此類信息和資料被泄露或被不當利用。
第十二條 交易中心為交易商提供合理的投訴渠道和投訴程序,妥善處理糾紛,并保存投訴情況及處理記錄。
第十三條 本制度解釋權和修訂權屬于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2022年10月28日起實施。原《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交易商適當性管理制度》同時廢止。
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